
《办法》共分为十二章,主要围绕项目审批、资金管理、建设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。
在项目审批方面,《办法》明确了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环节的具体要求。项目建议书批复后,建设单位需依据批复开展可行性研究;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,若估算总投资超原批复 10%以上,需重新编制报批。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,若超 10%以上,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。
在资金管理方面,《办法》要求政府投资项目10万元(含)以上的项目,均须报区财政局进行工程结算审核,并且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,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审批阶段的前期费用,如建议书编制及评审、可行性研究编制及评审等。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需在 3个月内 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,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6个月,区财政局应在 6个月内 完成批复。
在建设管理与监督方面,《办法》提出了项目法人责任制、招投标制、合同管理制度、工程监理制等要求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采购活动,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,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需进行不少于 3家 的招标比价。工程变更需严格遵守“先审批、后实施”原则,单项变更超 10% 的需报区发改局审批。
三、工作建议
建议《办法》经本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,以区政府的名义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。